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
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酚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刪除水浴,並增列烘箱,另「檢液
之調製」步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二、甲醛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增列烘箱,另「檢液之調製」步
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三、蒸發殘渣之檢驗(溶出試驗):「檢液之調製」步驟所使用之水浴,
以烘箱取代之。
四、增列參考文獻。
五、增修訂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