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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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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前點案件,其罰鍰額度之審酌如附表。經依附表規定加權後,其計算 數額已為法定罰鍰最低額,惟依行政罰法規定再予減輕處罰者,應明 確詳載其裁量所據之基礎事實、適用法規及理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