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助產所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86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6年4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86)健保醫字第86009 7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一、為特約助產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指定之業務,特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助產所特約要件」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特約助產所得辦理下列醫療及預防保健業務:
  (一)接生。
  (二)孕婦產前檢查。
  (三)產後檢查。
  (四)預防保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之子宮頸抹片採樣。
  (五)其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指定之相關業務。
    前項孕婦產前檢查,包括甲狀腺、胸部、腹部及骨盆腔檢查;但實驗
    室檢查及超音波檢查,非屬助產士可執行之業務範圍,應委託其他辦
    理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服務之特約醫院、診所或指定醫事檢驗機構
    辦理,其結果判讀則應委託上開特約醫院、診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