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00037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88041782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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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8月2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0920014910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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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 0960054739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3點、第6點、第7點、第10點、第11點、第14點、第15點、 第16點及第18點之附件二、附件三,並自96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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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0980092322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第 18點、第19點,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 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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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10100779 56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4點、第 18點;增訂第11點之1、第17點之1;並自10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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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102003688 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點,並自102年3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 12月16日修正發布附件一)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 提供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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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05003873 7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第14點、第19 點及第7點附件一;增訂第5點之1,並自105年1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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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 1090037286 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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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00037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需要請求提供統計資料,應向
      衛生福利部所屬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
      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依其規定申請。
      學術研究如係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定義之人體研究者,應提出倫理審
      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如該類研究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倫理審
      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者,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或提供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之免審查證明。
      依本點規定請求提供資料者,其研究或應用結果應提供保險人業務
      參考。
      請求提供資料應用所生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運用利益回饋,保險人得
      要求另以書面契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