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需要請求提供統計資料,應向
衛生福利部所屬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
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依其規定申請。
學術研究如係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定義之人體研究者,應提出倫理審
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如該類研究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倫理審
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者,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或提供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之免審查證明。
依本點規定請求提供資料者,其研究或應用結果應提供保險人業務
參考。
請求提供資料應用所生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運用利益回饋,保險人得
要求另以書面契約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