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7126053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實施迄今逾五年,為更符合
立法目的,再經檢討原以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戶籍人數為主要認定醫
療資源缺乏之條件尚有不足,不能完全涵蓋地理幅員較寬廣、人口較少,
保險對象就醫不便之地區。爰參酌其他法令所定偏遠地區等相關規定,新
增「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認定
條件。
另原以最近三年各年七月一日之數據平均計算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戶
籍人數之醫人比,係為使年度間變動較為穩定,惟為確保醫人比之條件亦
能反映最近之醫師人力現況,將最近一年醫人比亦予納入。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