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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 103180177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總字第 102000186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 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1680號公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自 103 年 1月22日起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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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 103180177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施行細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 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