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九十四年二月訂定「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供各機關遵循,
前於九十六年針對內容進行一次修正,因應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
日院臺綜字第一0四0一三0四五三號函頒修正文書處理手冊,增列會勘
通知單及其範例,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公文格式範例機關名稱及內
容,爰擬具「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規範公文、證書及獎狀格式範例之機關名
稱及內容。(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二點及第十五
點)
二、刪除與文書處理手冊規定重複部分。(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四點)
三、明定本規範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之公文範圍。(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配合文書處理手冊修正,增列會勘通知單及其範例。(修正規定第三
點及第八點)
五、因應機關建議及考量國際通用慣例,律定英文及數字字型。(修正規
定第四點)
六、調整本規範點次序號。(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十五點)
七、為使機關製作資格證書有所依循,增訂資格證書相關內容及範例。(
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