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3條、第25條、第31條;增訂第24條之1;刪除第29 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一百年十二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爰刪除資訊室,並修正醫務企管室掌理
    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三、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職業安全衛生室為本分院內部一級單
    位,爰新增本條明定該單位掌理事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
    。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
    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
    之一所定標準,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爰修正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現行第二十六款資訊室,爰予刪除。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十六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刪除,新增資訊作業管理及
維護之掌理事項,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
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會
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政
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有關資訊作業管理事項已移列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本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