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
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
之一所定標準,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爰修正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現行第二十六款資訊室,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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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十六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刪除,新增資訊作業管理及
維護之掌理事項,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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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
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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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會
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政
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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