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130033460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資料集上架作業:
    (一)資料集內容除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機密、建置或取得不符成本
          效益及資料無法取得完整權利或授權等因素外,應考量資料提
          供使用之公益性,以對外開放為原則,經由資料業管單位進行
          編修,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
          定檢核資料品質及格式後,送秘書單位審查。
    (二)秘書單位完成待上架資料集之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
          以上長官核准後,辦理上架事宜。

五、本會開放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業管單位得檢附相關資料,
    送秘書單位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以上長官核准後,辦理下
    架事宜:
    (一)因情勢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公眾使用,不符合公
          共利益。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
          虞。
    (三)須重新調整已上架資料集之格式、品質、時間頻率或彙整等因
          素。
    (四)其他認有應辦理下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