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3004747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30051443號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透過專長培訓及就業
輔導,提升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能,並為避免退除役官兵頻繁轉職不利其退
後職涯發展,促其長期穩定就業,爰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
之一:「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前項津貼
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之規定,爰訂定促進
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津貼項目及金額。(第三條、第四條)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屆滿當月未足月之就業期間,按比率計發
    津貼。(第五條)
三、申請職業訓練訓後之穩定就業津貼條件。(第六條)
四、申請推介就業之穩定就業津貼條件。(第七條)
五、申請人同時符合二項津貼之申請條件,僅得擇一申請。(第八條)
六、津貼申請方式與同一就業機構及連續就業之認定方式。(第九條、第
    十條)
七、申請者留職停薪之津貼申請方式。(第十一條)
八、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補正及審查程序。(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九、申請津貼查核作業。(第十四條)
十、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及追繳誤(溢)領津貼之程序。(第十五條)
十一、退除役官兵停止權益期間,本辦法津貼之計算方式。(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