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經理級主管人員進用作業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60081074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各投資事業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
    人力資源及職缺,積極爭取由本會推薦安置人員。其中有經理級主管
    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職務出缺者,應於其出缺三個月前先行函
    報本會。

三、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遴選標準,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辦理,且應由本會投
    資事業人事甄選小組就各候選人員資績、專長及學歷等辦理甄選,甄
    選結果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辦理推薦作業。入選人員經本會推薦後,
    由各投資事業依公司人事作業程序辦理進用。

四、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如係支領軍方月退休俸或公務人員
    月退休金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
    實施程序辦理。

五、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由各投資事業董事長、副董
    事長及總經理於每年年度終了時針對其品德操守、工作態度與配合度
    、對本會政策執行等項目逐一考核。
    主管人員之退休年齡、任期,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
    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