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130073855 號函修正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
            招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
            之百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費折扣為非假日八折,假日九折。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
            之百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
            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推展費或公關慰
          勞費項下支應,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推
          展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推展費或公關慰勞費支應折扣變更所
          產生之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