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20072356號 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增訂第8點之1,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輔參字第296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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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096000 371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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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0970002 7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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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10200 729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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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050028701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6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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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05009869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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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060089879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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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090035898號 令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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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100084574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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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20072356號 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增訂第8點之1,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之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就業考
        試且全部到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至多補助四次,合計補
    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補助者,每次
    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
          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十)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一)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
    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