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至多補助四次,合計補
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補助者,每次
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
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十)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一)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
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