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大專校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00001454號 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學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甄選資格:
    (一)持有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資格證明書,畢業總
          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二)預定於當年九月一日前退伍,且退伍後符合退除役官兵資格者
          ,並應附上校以上單位主官(管)出具之同意書者。

六、甄選方式及基準:
    (一)以報名人員服役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績
          點排序後,由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以書面審查方式決定錄
          選人員,並依報名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科)就讀。
    (二)報名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百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占比例
          如下:
          1.服役年資:十點。
          2.在職績效:二十四點。
          3.在學成績:五十點。
          4.特殊成就:十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
            證照)。
    (三)退除役官兵甄選入學績點審查基準,如附表。
    (四)參加八二三戰役或金馬自衛隊之退除役官兵,無附表在職績效
          之績點得為審查者,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

七、其他規定:
    (一)由本會協調相關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招生簡章,製作
          文宣、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依簡章規定期程受理申請報名,報名人員應檢附在學成績證明
          正本、後備指揮部出具之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證明正本、各項特
          殊成就證明、獎勵及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
          ,以便審理。
    (三)報名甄選人員逾簡章報名期限,或應檢附資料經通知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審核錄取者,通知錄取
          人員及相關校院辦理報到及註冊。未錄取者,通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