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七
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後,為加強對民眾服務與增列場地設施借用範圍及使
用規費,嗣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為反映場地設施使用之現況及成本,有效執行各項場地使用與管理維護,
並提高場地設施使用效益及營運收益,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本院場地設施實際使用情形增修場地設施範圍。(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依法制體例調整項次、款次及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院場地設施範圍增修,新增使用規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