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六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鑒於本辦法有關財
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於財團法人法已有規範,宜予以刪除,
將本辦法回歸為票據交換業務層面之規範,爰修正「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
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法
授權規定事項所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刪除董事會之決議方式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刪除會計與稽核制度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四、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因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董事會組織與運作、董監事與員工薪酬等事項
,於財團法人法已有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
至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