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0617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並使所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
財務報告時有所依循,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中央銀行
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
一、規範會計處理及財報編製應依循之法規及準則。(第二條)
二、規範會計制度之建立,並定義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與記帳單位。(第
    三條、第四條)
三、規範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及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第五條)
四、規範會計憑證、帳簿與財務報告之保管與銷毀程序、會計憑證種類、
    原始憑證無法取得之處理程序。(第六條、第七條)
五、規範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之記載事項及彙訂、保管程序。(第八條至
    第十一條)
六、定義會計簿籍及會計帳簿之種類,並規定會計帳簿目錄之設置。(第
    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七、規範會計科目之訂定原則。(第十五條)
八、規範財務報告內容及重要期後事項之揭露。(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