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以支應銀行下列資金需求為範圍:
(一)承作政府核定並經本行同意之放款。
(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承作之放款。
(三)緊急性資金需求並經本行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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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銀行因承作前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放款所需資金,得備函或檢
具融通申請書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但未提供本行同意之
證券為擔保品者,應並檢附在其設於本行業務局銀行業存款帳戶內
付款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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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利
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支應第十四點
第一款、第二款資金需求之再融通,其利率經本行專案核准者,得
在不低於重貼現率之範圍內,酌予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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