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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50039265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1月5日中央銀行(八七)臺央業字第020118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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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0月7日中央銀行(八八)臺央業字第0201449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9點(原名稱: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央企 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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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5月8日中央銀行(八九)臺央業字第020000791號函修正發布 第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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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3日中央銀行(八九)臺央業字第020047302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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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1月7日中央銀行業務局(九0)臺央業字第050059399號函修 正發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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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中央銀行業務局(九一)臺央業字第0910066789號函 修正發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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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50039265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