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
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依據本要點第二點,人民陳情案件內容分為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 4類,爰將「區分
」修正為「分類」,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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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
格式如附件),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
改進。
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為強化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調查作業,爰增訂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綜合檢討分析
,研議改進。
三、另鑒於各機關實際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之人員更迭頻繁,為使機關累積
經驗,且協助承辦人員瞭解處理陳情案件之規定及處理方式,爰於第
二項增訂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
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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