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院授發社字第1031301593號函修正 發布第11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2年1月3日行政院(62)台研展字第 001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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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3月26日行政院(73)台研展字第 078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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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9月13日行政院(84)台研展字第0283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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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行政院(89)臺研展字第0299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9點(原名稱: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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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會研字第 09100249251號函 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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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0972160415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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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1002161133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3 點、第4點、第6點、第8點、第10點、第14點、第16點;增訂第20點( 原名稱: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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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院授發社字第1031301593號函修正 發布第11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於六十二年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期間因
應行政程序法等法規修訂,以及因應各機關實務需求與民眾陳情方式之變
革,曾於七十三年、八十四年、八十九年、九十一年、九十七年及一百年
計六次修正。現考量各機關相關人民陳情作業流程及處理機制已建立並順
利推行,為強化機關調查作業及處理陳情案件知能,爰修正本要點。本次
計修正二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修正
    規定第十一點)
二、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
    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
    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
      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依據本要點第二點,人民陳情案件內容分為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 4類,爰將「區分
    」修正為「分類」,以資明確。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
      格式如附件),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
      改進。
      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為強化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調查作業,爰增訂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綜合檢討分析
    ,研議改進。
三、另鑒於各機關實際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之人員更迭頻繁,為使機關累積
    經驗,且協助承辦人員瞭解處理陳情案件之規定及處理方式,爰於第
    二項增訂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
    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