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非公務機關通報或副知,或非因通報或副
知而自行知悉個資外洩案件,經確認屬該機關管轄後,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件一)
,通報國發會。但個資外洩案件屬重大矚目者,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本文之個資外洩案件,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三個月內調查完成並結案;必要時,得經資通安全長
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延期三個月,並即時通報國發會。該案件之後
續行政措施及處置情形,應按季通報國發會。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召開之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執行聯繫會議(第九次會議)決議,增訂一般個資外洩案件之行政調
查期限,並修正附件一。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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