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人字第1110067974B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17條條文(原名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
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修正「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
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
細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配合修正簡稱,將「本
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
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屆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
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之「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