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10048874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並溯自111年7月27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 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
    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特訂
    定本基準。

三、單一計畫主持人主持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
          畫編號)。
    (二)總件數中規劃推動案、產學案及研究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兩
          件,獲有本會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得多核給一件
          (不限補助案別)。但總件數仍不得超過前款上限。
    前項所稱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