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 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特訂 定本基準。
三、單一計畫主持人主持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 畫編號)。 (二)總件數中規劃推動案、產學案及研究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兩 件,獲有本會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得多核給一件 (不限補助案別)。但總件數仍不得超過前款上限。 前項所稱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