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1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環 字第 1110040869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0點、第11點, 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污水下水道使 用費計價基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計價基準。
〔立法理由〕
現行引用法規名稱有誤,爰予修正。

三、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及異常水質(依
    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CQC)+
    Q為總污水量, 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8.27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
    費級距單價, 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QC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單價0.26元/m3,CH為異常水質收費級距
    單價,包含第五點化學需氧量、第六點懸浮固體等濃度超過園區污水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許標準)所定水質項目最大容許限制
    之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七點各項有害性污染物質、特殊性污染物質
    收費級距單價。 QH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污水量,k為通知序次。QH計
    算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 ×流量,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
    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之次日起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
    管理機構複驗日止按日計算(未滿一日,均以一日計),但廠商通知
    當日報請複驗者,仍以一日計。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
    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水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
    通知廠商改善者,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則累計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
    通知廠商改善日之前一日止,並自再通知廠商改善日當日起算下次通
    知異常期間;流量以當季日平均污水量為計算單位。異常水質之下水
    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次實際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及當次異
    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如: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次通
    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1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次通
    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次通
    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次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
    。期間如有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就數筆同一異常水質項目合併通知,
    該次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依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
    算術平均數認定;如於廠商改善完成當次通知異常期間內,園區下水
    道管理機構曾就同一異常水質項目採樣,經檢測之異常水質應納入該
    次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如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執行排放口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
    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日實際異常水質及流量計算,
    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
    單價) ×(第 1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 ×(第 2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 3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日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
    以上有關異常水質之污水量計算方式如本計價基準第四點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之異常水質使用費計價, QH計算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
    流量,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起
    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日止,採按日計算,惟
    通知日當日是否計入,適用易生疑義,爰修正為「通知廠商異常日之
    次日」起算,以利適用明確。
二、惟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之異常日,其水質已為異常,倘廠商
    於通知日當日報請改善完成,依前揭次日起算將無法就廠商異常水質
    收費,與使用者付費原則不符,爰增訂但書,就廠商於通知當日報請
    複驗者,仍以一日計;而於通知次日報請複驗者,亦以一日計,併予
    敘明。
三、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水
    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者,其水質為連續
    異常,連續異常期間日數均應計入異常收費期間,為利適用明確,爰
    規定再為通知當日亦計入異常期間。

十、廠商為符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修正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
    質標準(以下簡稱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容許標準)第二點所定
    容許限制需進行改善措施,於本局所訂期限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
    出申請,經本局核定並依核定內容進行改善者,其改善期間內異常水
    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如下:
    (一)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七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鎘、鉛、
          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且其異常水質濃度未逾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容許標準公告修正前之容許限值,改善
          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二)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七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錫、鈷、
          銻,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申請改善措施屬第七點第八項特殊性污染物質之 2-甲氧基-1-
          丙醇、N-甲基甲醯胺、二甲基乙醯胺、二乙二醇二甲醚、N-甲
          基吡咯烷酮,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不予計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廠商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第三款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立法理由〕
第一項「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十一、本計價基準除第四點及第十點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計價基準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計價基準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