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工友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秘字第1110051782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4點、第12點至第14點、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科技部工友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工友管理事項,
    明定勞雇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提高行政效率,特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一
    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工友管理相關事項,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規定辦
    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新僱之工友,經與其議定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
    會發給僱用通知書,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
    ,得依法予以停止試用,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四、工友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班時間及每週工作時數比照本會職員
    之規定。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
    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十二、工友在會服務期間,不得洩漏本會業務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
      或本會之言論。

十三、工友於上班期間,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會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
      入本會。

十四、工友在會服務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會聲譽
      之行為。

二十、工友資遣、解僱、退休、延長工時、請假、特別休假、災害傷病補
      償及一般災害死亡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終止工友勞動契約,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解僱工友,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工友退休及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至
            第五十五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及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
            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四)工友延長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依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工友請假及特別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工友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辦理。
      (七)工友一般災害死亡撫卹,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三
            十點及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