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工友管理事項,
明定勞雇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提高行政效率,特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一
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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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工友管理相關事項,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規定辦
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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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僱之工友,經與其議定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
會發給僱用通知書,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
,得依法予以停止試用,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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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友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班時間及每週工作時數比照本會職員
之規定。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
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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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友在會服務期間,不得洩漏本會業務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
或本會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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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友於上班期間,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會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
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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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友在會服務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會聲譽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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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工友資遣、解僱、退休、延長工時、請假、特別休假、災害傷病補
償及一般災害死亡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終止工友勞動契約,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解僱工友,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工友退休及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至
第五十五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及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
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四)工友延長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依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工友請假及特別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工友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辦理。
(七)工友一般災害死亡撫卹,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三
十點及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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