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58751號函 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6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1年9 月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114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0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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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45次會議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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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01年12月1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51次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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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1次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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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3次會議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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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5次會議通 過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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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72次會議通 過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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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87次會議修 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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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88次會議修 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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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99次會議修 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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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58751號函 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6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1年9 月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114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計畫申請)
    申請計畫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以執行計畫角度撰擬計畫內容,經
    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
    (一)計畫申請時程
          1.優先計畫及競爭計畫:由資助機關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
            請,先行運用分配至優先額度之溢繳款者,不在此限。
          2.目標推動計畫及目標評估計畫: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
            原則,且隨到隨審。
    (二)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
            或其所屬機關之技正或相當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擔任,
            屬目標評估計畫者,應由學研機構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及共
            同(協同)主持人。
          2.經費編列相關注意事宜: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以不支薪為原則。
           (2)所屬研究機構自行研究者,專、兼任研究人員薪資標準以
              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為原則
              。
           (3)以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方式執行者,所需經費應依主管機
              關或資助機關相關規定或經費標準編列於耗材、物品及雜
              項費項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未訂相關規定者,得依行
              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4)經費用途限制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處理原則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5)除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研究機構及醫療院所外,不得
              編列管理費。
          3.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
            請,經費編列除管理費應依次點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外
            ,餘得比照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規定辦理。
          4.計畫預設為本會核定後之次月一日起執行,期程以一年為限
            ;如因時效因素需自訂期程者,最早以追溯至來函收件日為
            限,且應於計畫內容具體說明其必要性,並列入自評項目。
          5.計畫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1)依自評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一份。
           (2)申請二件計畫以上應附計畫申請清單,競爭計畫部分並應
              排列優先順序。
           (3)跨部會署科技計畫應附預算規劃單位檢視通過文件。
          6.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經通知補件且未於七日內補件者,
            予以退件;符合資格者由本會辦理審查。
          7.自評項目應含:
           (1)達成本計畫實質效益之計畫內容修正建議。
           (2)評估本計畫可達成之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與績效。
           (3)建議有效評估本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
           (4)計畫執行起始日如以追溯方式辦理,應評估其必要性。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款,說明如下:
    (一)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二目之二
          及之四機關名稱。
    (二)參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
          申請資格及第八點管理費編列規範,新增第二目之五可編列管
          理費之執行機關。
    (三)增加計畫執行期程彈性,爰修正第四目,自訂期程者,應於計
          畫內容具體說明其必要性。
二、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其餘各目未修正。

四、(計畫審核)
    計畫審核程序及審查項目如下:
    (一)審核程序:
          由本會依計畫性質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依以下計畫類別
          辦理核定作業:
          1.優先計畫:依審查結果提送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
            會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由召集人先行核定。
          2.競爭計畫:依審查結果排序提送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提報本
            會核定。
          3.目標推動計畫:提報本會核定。
          4.目標評估計畫:提報本會核定。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投入資源之合理性。
          2.計畫內容可行性評估。
          3.計畫績效指標妥適性評估及其他相關建議。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本會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
            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推動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能力及績效,
            併納入考量。
          2.管理費最高得核給業務費(扣除執行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
            構費用)及設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二。
          3.計畫經費以分二期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十一月一日(
            含)起執行者,以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各支應百分之二十及
            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4.執行期程未達六個月或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得一次撥付
            全期款。
          5.計畫經費需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執行者,應經本會同
            意後始得辦理。
〔立法理由〕
一、因自一百十年起已無編列原科技部自行規劃之目標推  動計畫 相關 
    預算,爰刪除第一款第三目有關  目標推 動計 畫中,屬科技部規劃
    之例外規定。
二、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00一0一二三七號函修
    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 注意
      事項」之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暨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九月二
    十七日主會財字第一一0一五00四七四A號函修正「原始憑證留存
    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
    ,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機關原始憑證,無須以優
    先檢附支用單據為原則,及各機關執行補(捐)助預算,除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外,尚有對機關(構)、學校之補助。上述修正
    意旨為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屬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
    證,相關支用單據應由受補助單位依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故無須依原
    始憑證是否實施就地查核而有不同比例之管理費,爰刪除第三款第二
    目後段有關就地查核之文字。
三、序文、第一款其餘各目、第二款及第三款其餘各目未修正。

六、(計畫變更)
    計畫執行應確實掌控時程即時推動,如需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處理原則辦理。
    (二)計畫申請展延以一年為限。特殊狀況需申請展延逾一年或執行
          期程未達一年之短期計畫需申請展延者,應提本會討論後,依
          決議辦理。
    (三)計畫經費累計追加減金額未逾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者,得依審
          查結果經召集人先行核定後,報本會備查。累計追加減金額逾
          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者,應提本會討論後,依決議辦理。
    (四)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備齊相關文件函報本會辦理,
          遇有應循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內部行政程序辦理之事項,執行
          機關應函報預算規劃單位同意後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一款機關名稱。

七、(計畫結案)
    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會辦理計畫結案;如為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函報本會辦理
    :
    (一)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如有餘款繳回,應於來函前完成匯款,
          餘款之支票或匯款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
          及中央研究院,除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不繳回。
    (二)結案報告紙本一份,規劃有出國行程者應另繳出國心得報告一
          份。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現行第七點移列為第八點,依作業程序,現行第七點計畫
    查核事項為現行第八點計畫結案後辦理事項,爰將現行第八點與第七
    點點次順序互換。
二、修正有關原始憑證相關事宜,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修正情形如下:
    (一)現行規定第一款移列為修正規定序文。
    (二)刪除現行規定第二款。
三、因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
    究院等無須繳回餘款,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一目餘款應繳回文字
    及增列無須繳回之例外規定,並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一款。
四、計畫結案報告亦可繳交電子檔,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紙本
    」文字,並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二款。

八、(計畫查核相關事宜)
    計畫查核相關事宜如下:
    (一)本會補助計畫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
          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執行之合約書,應於
          計畫執行期間函送本會一份備查。
    (三)本會每年應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實地查核作業,實地查核之抽
          查計畫補助金額應達當年度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以上,說明
          如下:
          1.對缺失較多之執行機關應加強查核。
          2.抽查計畫之支用單據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所補助或委託機
            構保管者,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規劃赴全部或部分之上述
            機構實地查核,並函知本會派員共同查核。
          3.餘以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查核實施
            要點辦理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七點移列為第八點,理由同第七點說明一。
二、修正有關就地查核相關事宜,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修正情形如下:
    (一)序文修正為計畫查核。
    (二)刪除第一款有關原始憑證之相關內容,修正為支用單據之處理
          ,並定明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保存。
    (三)刪除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原始憑證留存地點之相關規定。
    (四)現行規定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第二目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
          據,第三目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實施
          要點名稱。

九、(其他)
    本會補助計畫各項作業應登錄線上系統辦理,線上系統網址:
    https://tdmnet.nstc.gov.tw/TDMNET
〔立法理由〕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後網域將予變更,爰修正本會線
上系統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