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學校、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及團體共同合
作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文化部於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十日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共十三條。
為激發各界積極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工作,有效結合並運用公部
門間之量能,完善獎勵補助之程序,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刪除既有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獎勵之推薦人增訂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委員。(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定明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者,亦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定明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增訂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或已予獎勵或補助時得撤銷、廢止或通知
限期返還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訂受補助案件結案時應繳交之成果,及擔保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情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增訂得予優先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