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5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物字第11430060181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25條之6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立法總說明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水下文化資
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一條第四項等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文化
部曾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除劃設水下文化
資產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外,亦得以列冊管理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所列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爰考量從事保護區以外現地保存水下文
化資產之觀覽活動,雖非水下考古行為,惟其活動之性質危險且對水下文
化資產亦有影響之虞,實有管理之必要,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六,針對從
事保護區以外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觀覽活動,定明其申請方式及相關
人員資格之準用規定,以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並確保參與觀覽活動人員之安
全。

法規異動

修正

以其他方式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一至前
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
    保存除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外,亦得以列冊
    管理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列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爰考量從
    事保護區以外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觀覽活動,雖非水下考古行為
    ,惟其活動之性質危險且對水下文化資產亦有影響之虞,實有管理之
    必要,爰針對從事保護區以外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觀覽活動,定
    明其申請方式及相關人員資格準用於保護區內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活動之規定,以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並確保參與觀覽活動人員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