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聘、解聘、補聘之
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爰依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九條第
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
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資格及遴聘、解聘程序(第二條)。
二、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之作業期程(第三條)。
三、董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須補聘之情事(第四條)。
四、董監事有消極聘任資格時之解聘程序(第五條)。
五、董監事因無故不出席會議及其他解聘事由之解聘程序(第六條及第七
條)。
六、董事長應予更換或解聘之情事及補聘程序(第八條)。
七、解聘董事、監事時應給予陳述意見及申辯機會(第九條)。
八、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