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施行。
茲因應實務執行與運作需求及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定明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修正經通知補正後之不予受理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檢舉獎金核發時間點及核發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檢舉獎金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修正檢舉獎金預算來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