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申請者得研提年度整體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本中心補助 計畫指定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外,其補助不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費、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及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二)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並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 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且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