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6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430018392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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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3月29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31108181號函備 查修正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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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 0951104276號函備 查修正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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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秘字第0970003377 號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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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秘字第098000711 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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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綜字第10000053 2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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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秘字第10130011 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原名稱:國立 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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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023001616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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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033002499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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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063002703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第9點;增訂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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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 10930000441號令修 正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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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3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03006658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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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130030032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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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230036782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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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7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330028722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至第7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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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6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11430018392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申請者得研提年度整體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本中心補助
          計畫指定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外,其補助不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費、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及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二)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並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
          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且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