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32014576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10120044432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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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 1012007996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博覽會及視覺藝術展 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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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文化部文藝字第 101303345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 國際藝術博覽會及視覺藝術展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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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 1023006977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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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22031426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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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920051341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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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8月3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1203516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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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5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2204968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 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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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5月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32014576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國內自辦:補助辦理特展專區或特色專案,包含參展展商優惠
          方案或合作計畫、展覽製作費、策展費、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
          、場地費、裱框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行銷費及宣傳費等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國外參展:補助以臺灣藝術家出國參展為主之國際視覺藝術展
          會,包含補助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裱框費、場地費、保險費
          、作品運輸費、翻譯費、機票、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及當年度五月彙整當年度辦理
          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實際受理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須於辦
          理或參展前申請)。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受理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
          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立
          案證明文件、計畫書等資料(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始
          完成線上申請。逾時申請或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者,不予受理
          。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
          及補助金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
          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價值
          中立及保密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書面審查前,均應簽
          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
          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
          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二)評審基準:
          1.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級別、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展會之
            等級參考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可行
            性及臺灣藝術家質量、臺灣藝術家參展比例。
          3.行銷推廣措施。
          4.經費之合理性,包含展位需求及規模、可補助項目內容。
          5.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三)為避免資源集中挹注,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三
          案為原則。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
          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