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應記載事項」之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日(不得少於 3
日)。
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
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
)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
    子信箱、服務專線)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
    、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
    事項。
三、表演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
    主張。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
    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
    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
    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
    額退費。
四、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元。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五、票券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購票處
    □郵寄。
    □現場取票。
    □超商取票。
    □其他:
六、退、換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
    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
    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日(不得多
      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
      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
      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二: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
        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
        限)。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
        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
        五為限)。
    □方案三: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日(不得多於
        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
        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  之十為限)。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日(不得
        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
        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四: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
        得逾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
        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
        十為限)。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
        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
        分之五十為限)。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
        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
        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
        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
        分之三十為限)。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
        ,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
        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
        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七、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
    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
        者
        。
八、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
    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
    量。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