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5日國立臺灣博物館臺博秘字第11420016652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場地使用係屬本博物館業務之推行,及由文化部、其附屬機關(構)
    申請使用,不適用本要點。

七、申請人應遵守並履行以下規定:
    (一)活動舉辦之主辦人、所進行之活動內容,應與申請書所列之申
          請人、活動企畫書內容相符。
    (二)於本博物館核准之使用時限內,完成活動舉辦,且於活動結束
          當日完成清潔、復原、點交、歸還事宜。
    (三)各場地提供之設備以現場為主,於場地布置、相關設備架設、
          活動內容之執行、器材或材料之使用,務必遵照本博物館指示
          或叮囑,絕不含旗幟或布條懸掛及變更、破壞本博物館設施、
          場地或展品之虞者,如:明火、瓦斯、炮竹、火把,或於場地
          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上使用漿糊、膠帶、鐵釘、
          圖釘等,或擅自架接本博物館之電源等。
    (四)依活動企畫書、維護安全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
          管理所屬工作人員進出及識別,並應善盡責任禁止所有參與活
          動人員(包括且不限於工作人員、演出者、觀眾等)有吸菸、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前款等一切影響本博物館場地維護之行
          為。
    (五)申請人應確保活動參與者所有人員之安全,並依活動企畫書、
          安全維護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於使用場地前完
          成活動演出者、工作人員、觀眾等之公共意外等保險,其保險
          起訖期間至少應含所申請之使用時間。
    (六)依活動企畫書、安全維護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
          活動之進行不妨礙本博物館一般遊客參觀權與安全維護,且活
          動參與總人數符合本博物館各場地容留人數之限制。
    (七)申請人應聲明,活動過程、使用之內容、進行之影音轉播、如
          有侵害他人權益或之虞時,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本博物館可供進行婚紗攝影之場地,另詳見「國立臺
          灣博物館婚紗攝影注意事項」。
    (二)本博物館並無場地提供停車服務,申請人因活動舉辦有停車需
          求者,應另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第三點所稱之業務係指由本博物館支應全部經費主辦,
          或由本博物館支應部分經費之合辦、協辦、獎勵、補助等。
    (四)若係合作案之申請審核,由本博物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