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惟依實際發展需求,得
提二年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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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並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管考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實地
訪視報告及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本部及附
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二)輔導老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各階段撥款及效益評估之
重要參據。
(三)獲補助之二年期計畫,其第一年執行不佳者,本部得召開專案
會議重新檢討或終止第二年計畫之補助額度。
(四)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並
舉辦相關培訓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共同出席,並應
配合本部進行績效評核。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
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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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
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
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
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
、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
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未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
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
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
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
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
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
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
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釋
出;成果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
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
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四)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
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
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DGL1.0)
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
眾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
作採「CC0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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