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42029064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8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文化部文源字第 106201523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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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072005319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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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0720280532號令修正發布第 9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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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文化部文源字第 10820101301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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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092042391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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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0203625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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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文化部令文源字第 1112012919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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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12031715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8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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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120339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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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22033192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至 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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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22045332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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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42029064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8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惟依實際發展需求,得
    提二年期計畫。

八、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並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管考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實地
          訪視報告及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本部及附
          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二)輔導老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各階段撥款及效益評估之
          重要參據。
    (三)獲補助之二年期計畫,其第一年執行不佳者,本部得召開專案
          會議重新檢討或終止第二年計畫之補助額度。
    (四)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並
          舉辦相關培訓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共同出席,並應
          配合本部進行績效評核。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
          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
            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
            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
            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
            、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
            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未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
            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
            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
            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
            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
            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
            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
            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釋
            出;成果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
            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
            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四)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
            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
            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DGL1.0)
            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
            眾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
            作採「CC0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