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二)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 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 定防範之作法。 (三)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 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