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 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5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7條;增訂第4條之1、第12條之1、第12 條之 2條文;刪除第8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行政院院臺 農字第0930000295號令發布定自93年1月3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農糧署、森林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局、農業金融局、試驗所
  、研究所及改良場,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科技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科技政策、法規、重大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擬及督導事項
      。
  二、關於農業科技先期作業與預算編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所、研究所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業科技研發計畫之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前瞻性、跨領域農業科技研發與成果推廣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事項。
  六、關於農業科技園區業務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技術移轉之推動及督
      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業科技研發及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農田水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田水利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水土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
      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及其有關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推動事
      項。
  四、關於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劃等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
      策劃、督導及配合事項。
  五、關於配合民生及工業用水調撥支援用水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配合農糧政策調整規劃調配用水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水污染影響農業之調查、督導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業水利科技發展及農田水利人才組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
      項。
  九、關於農業生產環境改善工程之推動及配合協調事項。
  十、關於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農田水利及農業工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畜牧處。
  三、輔導處。
  四、國際處。
  五、科技處。
  六、農田水利處。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
  一、本會設立所屬機關農糧署、森林及自然保育署、農業金融局,內部
      單位農糧處、林業處大部分業務,輔導處有關金融部分業務,移由
      上開機關辦理,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農糧處、林業處」予以刪
      除。
  二、因業務需要增設科技處及農田水利處。
  三、因應實際業務功能之調整,將國際合作處名稱變更為國際處。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
      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中、長期發展方案與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
      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農業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農業發展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資訊、電子化政策與相關業務之策劃、推動、協調、督導
      及計畫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會輔導、農民福利及農業推廣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
      導事項。
  二、關於農會選舉罷免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農會人事、會務及財務等之考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會經濟事業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會振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人力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推廣人員及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事項。
  八、關於休閒農業、農業文化及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九、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之發放及農民保險
      之配合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保險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際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農業合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策劃、推動、協調及
      聯繫事項。
  二、關於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及國際行銷之策劃、推動、協調、配合及
      進口農產品之同意事項。
  三、關於農業技術援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參加國際農業諮商會議及其他活動事項。
  五、關於國際性、區域性與雙邊農業合作之推動、協調、聯繫及配合事
      項。
  六、關於國際農業機構之聯繫、支援及合作事項。
  七、關於農業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事項。
  八、關於農業對外宣導書刊與其他視聽資料之編製及交換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農業合作及交流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至六人,參事六人,處長六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
  一百零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秘書六人,稽核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六人,秘書三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
  二十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技正十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技士
  十五人、科員十五人、辦事員五人、書記五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
  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會設立所屬機關「農糧署」及內部單位「科技處」,本條故刪。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會設立所屬機關「森林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局」,且原
      條文第七款、第八款農田水利及農田水利會業務移由增設之農田水
      利處辦理,本條故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