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畜牧處。
三、輔導處。
四、國際處。
五、科技處。
六、農田水利處。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 一、本會設立所屬機關農糧署、森林及自然保育署、農業金融局,內部
單位農糧處、林業處大部分業務,輔導處有關金融部分業務,移由
上開機關辦理,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農糧處、林業處」予以刪
除。
二、因業務需要增設科技處及農田水利處。
三、因應實際業務功能之調整,將國際合作處名稱變更為國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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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
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中、長期發展方案與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
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農業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農業發展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資訊、電子化政策與相關業務之策劃、推動、協調、督導
及計畫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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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會輔導、農民福利及農業推廣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
導事項。
二、關於農會選舉罷免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農會人事、會務及財務等之考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會經濟事業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會振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人力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推廣人員及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事項。
八、關於休閒農業、農業文化及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九、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之發放及農民保險
之配合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保險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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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農業合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策劃、推動、協調及
聯繫事項。
二、關於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及國際行銷之策劃、推動、協調、配合及
進口農產品之同意事項。
三、關於農業技術援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參加國際農業諮商會議及其他活動事項。
五、關於國際性、區域性與雙邊農業合作之推動、協調、聯繫及配合事
項。
六、關於國際農業機構之聯繫、支援及合作事項。
七、關於農業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事項。
八、關於農業對外宣導書刊與其他視聽資料之編製及交換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農業合作及交流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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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至六人,參事六人,處長六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
一百零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秘書六人,稽核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六人,秘書三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
二十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技正十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技士
十五人、科員十五人、辦事員五人、書記五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
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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