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087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
      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
      、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
      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
      、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十、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
        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十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畜牧法經公布施行後,為依該法第五章規定辦理全國畜禽屠宰衛生檢查
  與屠宰場登場管理等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爰予以修正,以符合本局現行
  之職掌。

  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局除輸出入肉品檢查外,畜牧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全國屠宰場之設置
  與管理、屠宰衛生檢查、私宰取締等業務已分別自檢驗與衛生機關移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上開各項業務均由本局主辦,且業務量大、業
  務性質特殊,執行檢查取締時間均在夜間,應增設必要之執行單位,爰
  增設肉品檢查組一組。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
  、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
  事。
〔立法理由〕
  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增列議事、檔案、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項工作
  。其餘原列事項允宜順序調整。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業務。
〔立法理由〕
  文字略作修正,以符實際。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
  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
  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增列之工作與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
  檢查組;並鑑於我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離島建設條例之施行,促使
  貿易更自由化,動植物疫病入侵風險勢必提高;另考量本局之職掌業務
  ,均應置高級專業研究人員預為分析研究及提供允當方案,爰適度增置
  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
  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發布程序。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