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
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
、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
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
、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十、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
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十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畜牧法經公布施行後,為依該法第五章規定辦理全國畜禽屠宰衛生檢查
與屠宰場登場管理等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爰予以修正,以符合本局現行
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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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局除輸出入肉品檢查外,畜牧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全國屠宰場之設置
與管理、屠宰衛生檢查、私宰取締等業務已分別自檢驗與衛生機關移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上開各項業務均由本局主辦,且業務量大、業
務性質特殊,執行檢查取締時間均在夜間,應增設必要之執行單位,爰
增設肉品檢查組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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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
、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
事。
〔立法理由〕 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增列議事、檔案、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項工作
。其餘原列事項允宜順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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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業務。
〔立法理由〕 文字略作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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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
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
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增列之工作與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
檢查組;並鑑於我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離島建設條例之施行,促使
貿易更自由化,動植物疫病入侵風險勢必提高;另考量本局之職掌業務
,均應置高級專業研究人員預為分析研究及提供允當方案,爰適度增置
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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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 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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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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