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
十一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其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本署
設所屬機構(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爰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
處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處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