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 ,得設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各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各分署之權限職掌。(第三條) 三、各分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四、各分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五條) 五、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