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
月三十一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署為
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
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
則」,其要點如下:
一、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分署之權限職掌。(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分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四、分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五條)
五、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