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
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
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其學歷不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限制。
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四、申請抵免訓練時數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但
與第二款證明文件相同者,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並經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
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將報名參加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之學歷資格由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
畢業,提高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惟發布實施後,部分農藥管理人員
證書展延之申請,因未能符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以致證書
未獲准展延,擬重新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時,因學歷資格未符
規定而無法參加訓練,進而影響其執業與生計。
二、鑒於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每年均開設有四至五梯次訓練班,為降低法規
修正對於農藥管理人員工作權利之影響程度,爰於第一項新增農藥管
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係本辦法前次修正生效之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證書未獲准展延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不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限制
之但書規定。惟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時,應另檢附農藥管理人
員證書原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准展延之文件,以供審核。
三、本條所定之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新進農藥管理人
員所為之專業知能培訓,不包含已取得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依第十二
條規定參加之在職訓練,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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