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 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訂定「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南區分所辦事細 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分所首長及副首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分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分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