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20112870G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5條,自112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定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改良場首長、副首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改良場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之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
    第十三條)
四、改良場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