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定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改良場首長、副首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改良場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 十二條) 四、改良場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