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 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 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分所首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分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九條) 四、分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