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 場辦事細則」,其要點如次: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場首長、副首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場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三 條) 四、本場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