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七 月三十一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 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茶及飲料 作物改良場辦事細則」,其要點如次: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場首長、副首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場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 二條) 四、本場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