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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89277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88298號公告訂定 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88653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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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89277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製造農藥原體修正規定
附件二-加工成品農藥修正規定
附件三-輸出農藥修正規定
附件四-轉讓農藥原體修正規定
附件五-批發成品農藥修正規定
附件六-零售成品農藥修正規定
附件七-其他表格修正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