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績效管理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101120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60080467號函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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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6008082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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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7008030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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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8008053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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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9008038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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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00080242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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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10080917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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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20112264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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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30112233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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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40112407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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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60112281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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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60112531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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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70112096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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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80112070號函修正發 布評分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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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90112032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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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1年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101120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肆、績效評核作業及成績評定:
    一、KPI設定:
        (一)由各單位(機關)依據指標設定之創新度、挑戰度、複雜
              度、重要政策連結度及完成度設定KPI(評分基準如附表1
              ),送本會人事室彙辦(設定項目表如附表 2),設定項
              目表繳交之期限由本會人事室另案函知;各單位(機關)
              之部分KPI亦得由本會指定設定之。
        (二)各單位(機關)之 KPI如屬原有或延續性指標,應提供過
              去實績佐證資料供評核小組參考。
        (三)會本部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之評比事宜,由人事室主辦,
              資訊中心協辦。
    二、各單位(機關)之 KPI由企劃處、秘書室及科技處提供幕僚意見
        ,送請主任秘書召集技監、參事組成之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
        小組),就 KPI目標值及配分進行書面審查,並於簽陳主任委員
        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各單位(機關) KPI核定後,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原業務無法執行須調整內容或 KPI時,於簽奉主任委員核
        定後,送人事室據以辦理。奉核可刪除之 KPI不列入年終評比,
        該項KPI配分按剩餘權重比例分配至其餘KPI。
    四、成績評定:
        (一)各單位(機關)各項執行成果統計至當年10月底,並填寫
              年度KPI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於當年11月10日前
              送人事室彙整。
        (二)人事室彙齊成果報告表後,送請評核小組就各單位(機關
              ) KPI執行成果報告表辦理複評;複評以書面方式審查為
              原則,必要時得由評核小組邀請各單位(機關)說明。
        (三)企劃處、科技處、秘書室及政風室應就各單位(機關)之
              獲獎紀錄、特殊績優情事、跨域合作優良事蹟或重大缺失
              ,填列優劣事蹟評核表(如附表 4)送人事室彙整,簽陳
              主任委員於綜合評核中參酌評分。
    五、人事室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