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績效評核作業及成績評定:
一、KPI設定:
(一)由各單位(機關)依據指標設定之創新度、挑戰度、複雜
度、重要政策連結度及完成度設定KPI(評分基準如附表1
),送本會人事室彙辦(設定項目表如附表 2),設定項
目表繳交之期限由本會人事室另案函知;各單位(機關)
之部分KPI亦得由本會指定設定之。
(二)各單位(機關)之 KPI如屬原有或延續性指標,應提供過
去實績佐證資料供評核小組參考。
(三)會本部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之評比事宜,由人事室主辦,
資訊中心協辦。
二、各單位(機關)之 KPI由企劃處、秘書室及科技處提供幕僚意見
,送請主任秘書召集技監、參事組成之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
小組),就 KPI目標值及配分進行書面審查,並於簽陳主任委員
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各單位(機關) KPI核定後,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原業務無法執行須調整內容或 KPI時,於簽奉主任委員核
定後,送人事室據以辦理。奉核可刪除之 KPI不列入年終評比,
該項KPI配分按剩餘權重比例分配至其餘KPI。
四、成績評定:
(一)各單位(機關)各項執行成果統計至當年10月底,並填寫
年度KPI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於當年11月10日前
送人事室彙整。
(二)人事室彙齊成果報告表後,送請評核小組就各單位(機關
) KPI執行成果報告表辦理複評;複評以書面方式審查為
原則,必要時得由評核小組邀請各單位(機關)說明。
(三)企劃處、科技處、秘書室及政風室應就各單位(機關)之
獲獎紀錄、特殊績優情事、跨域合作優良事蹟或重大缺失
,填列優劣事蹟評核表(如附表 4)送人事室彙整,簽陳
主任委員於綜合評核中參酌評分。
五、人事室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